六部门出台办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止挂靠经营

六部门出台办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止挂靠经营

日前,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我国是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23万家,车辆37.3万辆,从业人员160万人,每天有近300万吨的危险物品运输在路上,危险品道路运输量占危险品运输总量的70%。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发展形势持续向好,但仍存在非法托运、违规运输、运输车辆违规挂靠等一些漏洞和问题。


出台《办法》,旨在有效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办法》着力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重点解决行业存在的八方面问题,分别为:强化运输源头安全管理、强化装货环节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装备安全管理、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统一车辆通行管理政策、实施小件危险品豁免管理、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等。


《办法》针对生产、经营企业充装环节把关不严纵容违规运输问题,建立了装货查验制度,装货人要做到“五必查”(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对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明确规定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建立危险货物运单制度,明确运输企业在发车例检、安全告知及车辆动态监控等方面的义务。( 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 刘志强)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运输服务司;法制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大国。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发展形势持续向好,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依然时有发生,暴露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对标国际、统筹衔接、部门协同”的原则,制定了《办法》,以弥补法规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缝隙,着力构建“市场主体全流程运行规范、政府部门全链条监管到位、运输服务全要素安全可控”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体系,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更加安全高效。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0章79条,分为总则,危险货物托运,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危险货物承运,危险货物装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加强托运、承运、装卸环节管理。一是明确托运人在危险货物信息确定、妥善包装、标志设置、托运清单及相关单证报告提供等方面的义务。二是要求承运人使用符合标准且与危险货物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运输,制作并使用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前履行相关检查义务。三是明确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前查验相关事项,装载作业符合相关标准,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四是要求收货人及时收货,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卸货。

  

(二)明确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等的特别管理要求。明确符合要求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载,未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同时,对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作出明确要求,以保障运输安全。此外,《办法》明确不是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实施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及诊断用放射性药品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装备的安全管理。一是在生产环节,由工信部门公布车辆产品型号、车辆类型,生产企业按产品型号生产,车辆应取得认证证书;常压罐车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二是在检验环节,要求罐车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需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三是明确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要求。

  

(四)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控措施。一是明确押运员、警示标志、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安全卡等人员和安全设施的配备要求,以及承运人对车辆、驾驶人的监控管理要求。二是严格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速度,高速公路及其他道路分别不超过每小时80、60公里,承运人应当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三是统一通行限制情形和保障措施。明确公安机关可以对5类特定区域、路段、时段采取限制危化品车辆通行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确定绕行路线。

 

(五)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责任及协作要求。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三定”职责,明确了交通运输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同时,要求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违法案件移交、接收机制,以增强执法合力,提高市场监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