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模式下,一般项目公司已经成立,且项目已经满足了一定的核心边界条件,如项目经核准或备案、选址、用地无实质性障碍,但项目的投资人并不谋求长期持有项目。因此在商业模式上:出售方通常采用EPC方式垫资建设,并预先选定项目未来的收购方予以签署预收购协议,约定项目建设期限以及各项收购条件等,待项目并网验收并达到收购方要求的收购先决条件后,收购方再通过取得项目公司或平台公司股权的方式,取得建成项目的产权和控制权,同时收购方协调后续项目融资,并通过项目公司支付EPC款项。基本架构如下图所示:
二、预收购模式下的风险
(一)项目的合规性
预收购模式下,项目自身合规性问题决定了项目的成败,如项目合规性存在重大问题,项目无法建成并网的情况下,项目无法完成收购,项目业主本身通常缺乏付款能力,总包方将无法收回工程款项。因此,作为总包方应当首先重点关注项目的合规性风险。 总包方通常要核查项目的合规风险以及预收购协议下收购先决条件的要求,分析达成收购先决条件是否有实质性障碍。需关注的核心合规性风险经常包括以下: 最重要的当属用地合规性风险。应核查项目用地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域、禁止建设林地、河道管理区等禁止或限制建设区域,如在上述范围进行违规建设,将可能存在被拆除的风险,性质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一般应特别关注光伏项目中组件区租赁协议的表决程序,升压站、箱变、风机基础等永久用地部分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风电项目中林地占用手续、林木砍伐手续等等。如项目用地存在瑕疵,可能面临被拆除或罚款的风险,进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成本及后续融资,从而影响EPC合同款项的回收。 除了用地合规性风险外,总包方还需对项目的其他前期手续进行核查,比如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是否已经取得是否过期、是否取得项目建设规模指标、接入电网意见、风电项目的环评审批文件等,如未取得上述前期文件,将可能影响项目建设及并网,影响总包方的相关权益。 (二)交易主体资信 预收购协议的各方资信问题影响着协议能够顺利履行,亦影响总包方相关权益的保障,对此,总包方应予以重点关注。 首先,总包方需关注预收购方是否存在资信问题。在预收购模式下,预收购方是项目最终的出资人,如总包方垫资建设的,对于总包方垫资款的回收至关重要。一旦预收购方资信不佳,预收购协议无法履行,将给总包方回收工程款带来重大风险。 其次,总包方还需关注项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主体资信问题。确保项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资信,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如项目公司主体及控股股东资信不佳,项目公司股权、资产被冻结、执行将对交易形成实质障碍。 此外,总包方还需关注项目公司股权质押问题。实践中,项目公司的股东方可能因融资或其他债务担保需要,将其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其他第三方。如果债权人要求实现质权或股权被强制执行,项目公司股东将会发生变动。而项目公司股东往往作为项目资源方,其退出并不利于项目后续推进。 (三)合同的有效性 在招投标方面,应注意投资主体即便为民营企业,新能源项目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未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或招标程序严重违法的,签订EPC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依托EPC合同签订的担保合同均归为无效,抵押、质押、保证的措施均失去保障作用,无法保障总包方的合同权益,甚至被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作为总包方一般应避免未经招标程序,直接签订EPC合同的相关情况。 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签订违背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签约时未考虑到的问题,特别是涉及费用承担、工程范围等,需要通过补充协议方式予以变更EPC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变更部分的内容涉嫌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而被认定为无效。 (四)工程建设标准约定不一致 在预收购模式下,需关注EPC合同约定的建设标准与收购方要求的标准是否存在不一致,如对于光伏组件、风电机组、逆变器等重要设备的品牌、规格等标准要求及工程建设要求等不一致,常见于EPC合同的签署先于预收购协议的情况。项目的重要设备及建设标准要求,通常作为预收购协议项下预收购方的收购先决条件。如果未能达到该等收购先决条件,预收购方有权选择不予收购,最终将影响EPC合同的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