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模式 1 政府立法引导转化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案,构建起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例如,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史蒂文森法案》《不德勒技术创新法案》,1982年颁布的《小企业创新开发法案》,1986年颁布的《联邦技术转让法案》,1988年颁布的《贸易与竞争法案》,1989年颁布的《国家竞争性技术转移法》,1996年颁布的《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2000年颁布的《技术转移商业法案》,2013年颁布的《创新法案》等。这些法案为美国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奠定了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2 设立专业机构转化
美国政府设立了多家官方转化机构促进科学与技术研发,其中最为重要的有美国国家标准化技术研究院(NIST)、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下属的电信科学研究所(ITS)等三个联邦实验室。具体来看,美国国家标准化技术研究院主要以指导、培训、记录、合作等形式促进知识转移,通过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实现技术商业化;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以预测气候、天气、海洋和海岸的变化,共享这些知识与信息,进行海洋科技成果的转化;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下属的电信科学研究所主要通过合作研发、出版技术刊物、建立电信行业标准,进行知识成果的转化。
3 设立中介机构转化
在美国,高校通常会建立法律、商业和专门人才等组成的中介机构进行成果转化,如哥伦比亚大学的“创新企业”、哈佛大学的“技术与商标许可办公室”、美国中部的“十校联盟”等。这些中介机构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4 高校成立技术转移中心自主转化
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靠高校。美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收益都位居世界前列,大学技术向产业界转移被认为是美国20世纪90年代高新技术快速增长的关键。如斯坦福大学规定,科技成果统一由学校设立的技术转化中心来实施转化工作,该转化中心由专职工作人员、律师、评估师组成,主要针对发明进行价值评估并制订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与转让方面的法律服务。
5 产学研合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是技术向产品转型的过程,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多个利益主体。其中,大学和科研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并掌握着技术,而企业具备生产能力却缺乏创新技术或创意。由于这两个利益主体的理念不同,研究机构研发的技术与市场需求相差较大,为此,美国政府专门制定了《国家合作研究法》来推动产学研企合作,使科技项目成果顺利转化成落地产品。
德国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模式 1 政府宏观调控扶持转化
在德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一方面体现在立法和政策引导上;另一方面体现在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科技园区上。自1983年起,德国政府采取专项投资的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80多个类似科技园区的科技中心或创新中心,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园区建成以后,政府又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和企业家进入园区创办企业,促进园区内企业快速发展,最终达到科技成果转化目的。
2 设立中介机构转化
在中介机构进行转化的过程中,德国政府与经济界紧密合作,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金融机构等构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网。等服务体系网建成以后,再将科技型企业引入服务平台,借助平台优势帮助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3 政府、银行和企业合作转化
为解决转化主体资金压力,德国政府设立专门负责部门,并联合银行和风投基金在企业设立转化中心,以促进本国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转化中心建设的费用由政府、银行和企业按一定比例分担,中心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免费为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4 工业实验室直接转化
在德国,大多数企业从技术研发到产品生产、销售都在企业自己的工业实验室内完成。工业实验室体现了科学研究活动的多元化特征,开创了工业开发和利用科学的制度,并形成一种新的工业共同体研发模式。因此,德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非常高,且都比较顺利。
美国、德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共同点 01 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力度大
美、德两国科技成果转化之所以取得成功,根本原因是有着完善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体系。美国《拜杜法案》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归属,允许大学和非营利组织将其拥有的专利向企业转让或发放许可,从而推进了美国有关部门和其下属的实验室技术转移,对美国后期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02 充分发挥政府在转化中的宏观调控作用
美、德两国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都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充分发挥了其特有的保护、促进和监督职能:通过颁布一系列的科技法规及政策发挥其对利益各方的保护职能;通过建立技术转移中介和风险投资等机构发挥其促进职能;通过技术评估体系的建立发挥其监督职能。
03 将高校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主要运营者,并设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美、德两国的高校大部分都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同时还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如美国多数高校规定,只要是利用高校资源或是其研究范围内的创造发明,其专利权均归学校享有,发明人或转化人不能享有该专利的所有权。此外,创造该成果的教职员工随着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可以长期为企业提供顾问价值性的服务,或者担任独立董事提供价值性的服务,该服务一般不超过5年。但是创造该科技成果的人员不得到企业里兼任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技术官等职位工作,否则学校将劝其退出教师的岗位。
04 注重专门人才的培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为了促进高校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美国高校会从社会上招聘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家来从事相关工作,并给予编制和丰厚报酬。例如,夏威夷大学规定,对于任何利用学校经费、设备、基础设施及人员所取得的创造发明,其所有权由学校享有,但专利利益三分之二给发明人,若不使用大学的资源,又不属于本身研究范围之内的创造发明由发明人自己拥有;斯坦福大学规定,技术转移收益,学校除收取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之外,不再提取任何收益,采取“放水养鱼”政策;麻省理工学院规定,技术转让收入15%用于技术发展,其余由专利发明人、所在系和学校各拿1/3。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方式
据相关资料统计,2011年,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在1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2012年,全国共登记应用技术成果43234项,其中稳定应用的成果比例达到84.29%;小批量或小范围应用、试用的成果比例分别为7.15%和3.40%;未应用的成果比例为4.92%;另有0.24%的成果应用后停用。在43234项应用技术成果中,获得经济效益的成果为10797项,占24.97%,这些获得经济效益的成果共取得技术转让收入189.93亿元。2014-2015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仍不到20%。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水平偏低,相比西方发达国家,仍处于落后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法规及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立法方面主要是《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法》《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法律法规保障力度明显缺乏,专门立法和配套政策不足,已不能适应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发展。
体制不健全,评价指标体系欠缺,专业化人才匮乏。
我国大量的科研机构独立于企业之外,形成了科技与经济相分离的局面;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对产业引导力度也存在不足。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行之有效的产业技术政策及产业结构政策促使企业集中资金、人力和物力,发挥整体优势,提高技术开发。
此外,我国仍缺乏一套科学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以及有公信力的技术评估和科技投融资评估机构;加上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人才匮乏、领军人才稀缺等都对科技成果转化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科技成果质量不高,管理和服务能力较弱。
据调查统计,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约为15%,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或应用于生产的项目人均数为0.78件,最终转化为工业产品的成果不足5%,而欧美发达国家的转化率则高达45%。另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专业化管理和服务能力严重不足,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动力因素缺乏,利益分配体制不完善。
科技成果具有无形资产的特性,其转化过程涉及多方利益,在合作中还会牵扯到许多具体问题,如技术转让允许的地区范围、时间长短、付款方式、合作形式,转化收益比例分配等,这些问题往往造成供需双方在价值和利益分配上的认识不同,产生分歧,导致成果转化过程漫长,甚至失败。
完善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模式的策略
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模式,可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制定了相应策略。
宏观层面上,可从五方面着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模式。
一是加大立法引导和政策扶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1 政府应继续加大立法支持,出台配套法律法规及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 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发挥政府在市场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地位,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发展。 3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鼓励机制创新,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强化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模式。
二是营造创新环境,推动创新创业,培养转化主体。
1 在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不断强化企业创新意识,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营造创新环境和土壤。 2 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转移机构建立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内容的众创空间。 3 孵化出一批有市场活力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主体,推动创新创业。
三是拓展投融资渠道,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1 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杠杆作用,采取设立子基金、加大贷款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补贴)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2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培育发展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构,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 引导和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知识产权运营等专项资金,引导信贷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拓展融资渠道,解决资金问题。
四是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市场体系建设,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能力。
1 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市场需求为导向,借助互联网、物联网技术,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 2 建立行业技术市场,完善区域市场,形成不同领域、不同层级市场体系新格局,在现有的转移区域中心,落实“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打造连接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平台。 3 制定和完善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各类平台的机制和功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是加大对产学研的扶持力度,促进科技成果快速、高效转化。
由于高校及科研机构是我国科技自主创新的主要力量,又承担了国家重大课题和科研任务,产学研又可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具有天然优势,所以,继续加大对产学研的扶持力度,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构建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有利于快速、高效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微观层面上,可采取五方面策略。
一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获权、用权、维权和管理的体制建设。
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归根结底靠优质的技术和专利。因此,只有从源头把好关,保证优质专利的授权和后期的运用、保护和管理,才能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健康发展,从根上保证科技成果有效转化。当前,我国虽属知识产权大国,但并非强国,加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够,严重影响了创新创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的有序转化。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和宣传建设。
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对保护合作各方利益,调动各方积极性至关重要,其中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尤为关键。譬如,制定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分配计算办法、计算基数、补救措施、高校与院系和科研人员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等。
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作用,依托有条件的地方和机构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另外,可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政府、科研院所、高校、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和益处,借助网络媒体、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纸质媒体、社交软件等扩大宣传范围,增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机会。
三是建立科技成果评估机制,降低无形资产评估成本。
由于科技成果具有无形资产的独特性,其价值难以准确确定,操作时又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和原则,导致交易价格难以确定,为后期合作方成功转化埋下交易隐患。因此,建立一套规范的科技成果价格评估体系,降低评估成本,保证双方的合理利益,有利于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四是简化转化程序,缩短科研成果与产业化距离。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具体到应用时一般都需要立项、审批、备案等程序。因此,通过修改合作研发协议标准,精简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加快审查、备案流程,实施新的许可项目,制定能够预先缓解企业对总成本担忧的制度,对文件流转情况进行详细分析,缩短技术转移进程,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
五是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大数据,加强绩效评价与跟踪。
在美国,转化机构都会建立技术转移数据库平台,平台里面包含技术转移相关信息,相关人员可快速查询知识产权信息和相关学术报告。该数据平台还能直接与行业网站和政府数据平台相关联。同时,平台还制定了多个绩效评价指标作为跟踪技术转移重要性的原始基础,可以为转化主体提供更完整、更精确的评价指标,利于绩效考核与管理,实现成果转化。
在我国,随着“互联网+”战略和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信息与数据的搜集、发布、共享对一个产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要。因此,建立国家科技成果大数据和信息系统,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规范、促进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对科技成果的转化将会起着重要作用。
总体来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产业链的全过程,没有法治保障、政府扶持、资金投入、科学管理、人才培养等顶层设计,很难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实现。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中介机构因多种因素制约,使得很多先进技术成果未能进行有效转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完善产业配套机制,提升市场服务能力,鼓励企业勇于创新,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协同创新发展,才能真正加快我国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