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储能4.75年回本?

去年以来,储能重大利好消息不断,国家发改委表示要大力发展新型储能电站,各省纷纷要求新能源强制配储、给予储能电站补贴,降低了储能成本。再来又发布了分时电价政策,进一步拉大峰谷价差,扩大了储能电站峰谷套利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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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分时电价机制下,多省市可以满足工商业储能每天两充两放。

浙江、湖北、湖南、上海、安徽、广东、海南等省市的分时电价每天设置了两个高峰段,如广东省每日10点-12点、14点-19点为高峰段。海南省每日10点-12点、16点-22点为高峰段。

当存在两个高峰段时,即可用工商业储能系统在谷时/平时充电,并分别于两个高峰段放电,实现每天两充两放,
进而提升储能系统的利用率、缩短成本回收周期。

在满足每天两充两放基础上,我们亦发现浙江、海南等省份的分时电价设置了尖峰段或两个谷时,在此类省份中安装工商业储能的经济性有望进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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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如浙江、海南,部分省市设有尖峰段,可利用更大的尖峰-谷时价差进一步
扩大单次峰谷价差套利的收益,缩短成本回收周期。如浙江全年每日19点-21点为尖峰时段,湖北全年每日20点-22点为尖峰时段,广东、海南等省份也分季设置了尖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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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假设:在测算两充两放策略给工商业储能带来的经济性时,我们假设:储能容量1kWh,循环寿命6000次;年运营天数330天,每天满充满放两次,DoD 90%,对应储能系统寿命9.1年(即当回本周期<系统寿命,可视为有盈利);储能系统单价2元/kWh,运维费率每年为投资成本的1%,折旧率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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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量通常远低于日常用电负荷,因此不存在光伏为储能充电的场景,配储仅能用于峰谷套利。(注:本模型仅考虑国内工商业配储在峰谷套利模式下的经济性。)

两充两放具体策略:以浙江为例,每日8点-11点及13点-19点为高峰段,19点-21点为尖峰段,若配有2h储能系统,则可于第一个谷时(6点-8点)进行充电,并于第一个高峰段(8点-11点)放电两小时,于第二个谷时(11点-13点)进行充电,于尖峰段(19点-21点)放电,利用储能每天实现两次充放电循环。

计算步骤:

  • 平均峰谷价差=50%×(第一个高峰段电价/尖峰段电价-第一个谷时电价/平时电价)+50%×(第二个高峰段电价/尖峰段电价-第二个谷时电价/平时电价)

  • 每年峰谷价差套利收入=考虑衰减后的每日储能系统可用容量×每日充放次数××年工作天数×平均峰谷价差

  • 每年净现金流=(每年可节省的价差电费-年运维费用-年逆变器替换费用)×折现因子

浙江省:两次充电均在谷时,两次放电分别在尖峰段及高峰段,平均峰谷价差为0.85元/kWh,测得投资回收期约为4.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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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不考虑夏季尖峰段,两次充电分别于谷时和平时,两次放电分别在两个高峰段,平均峰谷价差为0.73元/kWh,测得投资回收期约为5.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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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不考虑夏季尖峰段,两次充电分别于谷时和平时,两次放电分别在两个高峰段,平均峰谷价差为0.70元/kWh,测得投资回收期约为5.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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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测算,浙江、广东、海南三省储能投资回收周期均在6年以内。在可实现两充两放的省市,叠加全国范围内峰谷价差持续拉大,工商业储能经济性相当可观。

依据测算结果,上述三地回收周期排序为:
浙江省4.75年,广东省5.70年,海南省5.98年浙江省设有两个2小时谷时,且全年均有2小时尖峰段,配储可充分利用峰谷价差,平均峰谷价差达到0.85元/kWh。

往未来看,在可再生能源持续增长背景下,维持电网稳定性需求将使峰谷价差拉大趋势延续,且峰谷时段设置将与新能源发电高峰时段错开。我们认为,尽管当前并非全国范围内工商业储能都具备经济性,但在不断增加的峰谷价差+适合储能发展的峰谷时段设置趋势下,预计全国层面适合投资工商业储能系统的省份有望逐步增加。

随着利好政策的实施及储能技术的进步,未来储能必将如光伏一样,飞入寻常百姓家,迎来强势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