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锂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原文标题:全文强制性国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要点介绍;作者:赵 锂;作者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将刊登在《给水排水》2022年“水业导航”栏目。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国务院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新制定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2021年9月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以下简称“规范”)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实施。广受行业关注的标准化改革的举措终于有了实质上的落实。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中城乡建设部分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0项,以代替目前散落在各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目前已发布22项。 国家全文强制性规范分为建设项目规范与技术通用规范二类。建设项目规范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总量规模、规划布局,以及项目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从工程项目整体上进行约束,明确工程项目立项、建设、运行、拆除各阶段的约束要求,保障国家方针政策有效落实,功能性能完善程度,质量水平满足需求。技术通用规范是以技术专业为对象,以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从具体专业技术上进行约束,避免通用技术要求在工程项目类规范的重复,同时满足政府实施监管的需求。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1►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原则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其条文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强制性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对于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由于其是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2► “规范”编制的原则 本“规范”按照“综合化、性能化、全覆盖、可操作”的原则,制定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的相关要求。有效发挥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性能,是制定本“规范”的重要目的。 2.1 国家现行标准及强制性条文梳理 梳理、分析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重点研究现行强制性条文的覆盖范围、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规范”中原则上应涵盖所有现行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在不断发展与充实过程中,存在强制性条文确定原则和方式、审查规则等方面不够完善的问题,造成强制性条文之间重复、交叉、矛盾,以及强制性条文与非强制性条文界限不清等现象。“规范”在研编阶段,重点对于一些条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内涵不清晰、容易引起不同理解或在不同标准中相互矛盾的条文加以梳理,并在“规范”编制中给予明确。与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方面的现行标准及强制性条文见表1。 表1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有关的现行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规范”实施后,表1中序号前9项的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即这些条文(共计76条)不再是有效的标准条文,在工程建设中不需要执行。行业标准《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60-2011)目前正在修订中,再发布时其强制性条文也将废止。 2.2 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发文 研究并分析国家相关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在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方面关于安全、环保、节能、节地、绿色等方面的要求,并考虑将及其纳入“规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编制过程中重点关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 114号)、《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建城 [2014] 275号)、《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城镇节水工作指南》(建城函[2016] 251号)、《全民节水行动计划》(发改环资[2016] 2259号)等政府发文。 2.3 借鉴国际发达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 研究并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建筑工程技术标准,主要以欧洲技术标准为对象,以英国技术标准为重点,特别是技术法规的编制模式、技术标准的内容和条文表现形式、实施方法等。英国体系由建筑法、建筑条例、建筑技术准则组成。建筑条例包括两部分:建筑行政管理规定和技术规定。建筑行政管理规定是对建筑全过程的规定,从工程准备,规划申请,规划审查,开工许可、施工监理,隐蔽工程和专业工程如给水工程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技术规定涉及建筑工程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健康、卫生、环保和其他公众利益等方面而达到的建筑的主要功能标准和质量要求。如《英国建筑条例(2010年版)》中的卫生工程、热水安全及用水效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章节;《澳大利亚建筑技术法规(2015)》中性能要求部分;《美国国际建筑规范(2015)》等,以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程度,但要考虑中国的实际国情。 2.4 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需求 为实现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住建部在《“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建标[2022]24号)中提出,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在“规范”报批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按照国家城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体系中规范完成的工程项目,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中绿色建筑的基本级,即要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全部控制项条文的要求。与给水排水专业相关的控制项共有3条,全部在“规范”中予以体现。 2.5 系统性与完整性要求 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作为一个完整的对象,应系统完整、可操作性强,并体现综合性,为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提升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提供技术支撑。现行国家强制性条文散布于各技术标准中,系统性不强的问题突出,需要补充完善一定的技术内容,以达到“规范”在逻辑性、系统性、完整性上的要求。“规范”编制过程中考虑了各章节的系统性,解决了现行强制性条文是各现行标准中特定条文的汇编,不具有系统性与完整性的问题。 3► “规范”章节内容 3.1 “规范”总体架构 “规范”共计9章、27节,条文173条,其中来自国家现行强制性条文97条,通过与国外法规标准对比后确定的有18条,通过研究分析国家政府发文及市场监管需求后确定的有58条。“规范”与现行的全文强制性规范在编写体例上的区别是目次中无术语一章,而是将术语放到了编制说明部分。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各专业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术语标准,建筑给水排水的术语标准为《建筑设备术语标准》,目前已完成报批稿。“规范”条文中未采用现行强制性条文为2条,均来自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3.2 “规范”条文 3.2.1 “规范”条文来源示例 (1)来自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如“规范”3.3.3条: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房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来自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5)第 3.3.5条。 (2)政府发文、监管及公共安全要求,如3.4.5条:公共场所的洗手盆应采用非接触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 (3)借鉴国外规范、标准的条文,如“规范”4.3.2条:室内生活排水管道系统不得向室内散发臭气或有害气体。来自《澳大利亚建筑技术法规(2015)》第三卷性能要求中生活排水系统性能要求:应防止排水系统中的污水、浊气及臭气泄漏至建筑内。 (4)绿色建筑基本级的要求,如“规范”4.5.12条:大于10hm2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及利用专项设计,雨水控制及利用应采用土壤入渗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蓄排放系统。 (5)系统性与完整性要求,如“规范”4.4.3条: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3.2.2 “规范”未采用的现行强制性条文 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5)3.6.1条:民用建筑与小区应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结合当地气候和水资源条件、建设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用水定额。本条是合理确定用水定额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因生活用水定额基本上是一些取值范围,需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具体水资源条件、政策要求等因素因地制宜的选择,故不再强制;3.7.6条: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规定,且应采取严格的保障措施。本条在“规范”报批稿中有“管道直饮水”一节,共3条,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业务司审查“规范”报批稿时取消。 3.2.3 “规范”条文解读 (1)在术语部分,本次明确了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定义为建筑给水排水管道系统、给水排水设备及设施的总称,即系统的概念最宽。 (2)为防止室外检查井井盖损坏或缺失时发生行人不慎跌落造成伤亡事故,对室外检查井井盖提出应有防盗、防坠落措施,如设置防坠落网等,且检查井、阀门井井盖上应具有属性标识。 (3)为保证给水系统具有不间断向建筑或小区供水的能力,“规范”中明确室外给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生活给水系统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供水能力的要求。在执行时,除要求由城镇管网直接供水管道成环布置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外,对于区域加压的小区室外给水管网也应布置成环状网。有些建筑或小区的地下室外轮廓线与建筑红线间的距离较小,给水加压干管布置在地下室内,此种情况下,供水干管也应成环布置。建筑与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干管要求布置成环状布置除为提高供水安全性外,还有是为减少支状管道,减少死水区,缩短水龄,保障供水水质。 (4)对于配水支管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如设置支管减压阀,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5星级酒店等高标准建筑中一般都设有总统套房、行政楼层,卫生间设备中配置一些水力按摩龙头,工作压力要求在0.35~0.50MPa,对于这些特殊功能要求的设备,进水管压力不需要再设减压阀等设施减压。 (5)我国水资源严重匮乏,用水形势极为严峻,为贯彻国家节水政策,避免大量采用自来水对人工水景补水的浪费行为,规定非亲水性的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对于建筑内部为营造环境设置的一些景观水景,如镜池、叠流、溪流、涌泉等,可以采用自来水做为水源。为改善环境在室外设置的水雾射流造型,旱地喷泉等,因与人体接触,是不允许采用中水做为水源的,应采用自来水。 (6)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可采用管道系统加溢流设施或管道系统无溢流设施排放,低层建筑可采取承雨斗排水或檐沟(推荐采用成品檐沟)外排水,将屋面雨水迅速、及时地排至室外地面或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和管道系统,不允许低层建筑屋面雨水散排。对于无法设置溢流口的建筑,屋面雨水全面由雨水斗排水系统排除,应优先采用雨水排水管道系统加溢流管道系统的排水方式。工程中有采用加大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重现期,雨水全部由雨水排水管道系统排除,在低重现期,对于虹吸雨水系统会发生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不建议采用。 (7)由于生活热水在加热制备、贮存,输、配水过程中有可能滋生致病细菌,如嗜肺性军团菌在实际热水系统中的检出,因此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消灭致病菌的有效措施,使其水质标准符合行业标准《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1-2018)的水质要求。采取的措施有在热水供水管道或回水管道上设置紫外光催化二氧化钛(AOT)消毒装置或银离子消毒器等,也可采取系统定时升温灭菌措施,即将水加热器的出水问题定期升高到60~70°C,热水系统高温运行一段时间后水加热器再恢复正常出水温度。 (8)为保证游泳池、公共按摩池的池水始终处于既不形成水垢,也不具有腐蚀性的中性状态,以提高池水的舒适度,节约各种化学品使用量,规定游泳池、公共按摩池应采取水质平衡措施,即控制pH值、总碱度、钙硬度、溶解性总固体和水温在最佳的范围。pH值应控制在7.2~7.8,总碱度控制在60~200mg/L,钙硬度控制在200~450mg/L,溶解性总固体不应超过原水的溶解性总固体+1 000mg/L。 (9)为解决建筑物内设有中水系统或雨水回用系统时,由于管道没有做区分标识,当给水系统与中水系统的管道采用同一种管材时,外观上不能将二个完全不同水质标准的系统区分,在建筑维修或改造时,造成给水管道与中水管道的错接,发生饮用中水的问题,影响使用者的身体健康。“规范”对管道提出要有不同标识的要求,并对常用的管道系统给出具体的规定:给水管道采用蓝色环;热水供水管道采用为黄色环、热水回水管道应为棕色环;中水管道、雨水回用和海水利用管道应为淡绿色环;排水管道应为黄棕色环。 (10)对于采用非传统水源做为冲厕用水、冷却补水、娱乐性景观用水时,规定应对非传统水源的水质进行检测。一些城市设有市政再生水管道,在其供水范围内,建筑物的冲厕采用市政再生水做为水源,应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中冲厕的水质指标进行检测。市政再生水的水质标准分为一级A标及一级B标,一级A的水质指标高于一级B,其水质项目中对嗅、浊度、总溶解固体、溶解氧、总余氯等无要求,达不到冲厕的水质标准,当采用市政再生水冲厕时,应设置水处理设备对市政再生水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用于冲厕。 4► 结 语 国家标准化改革工作已全面开展并实施,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已初步形成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全文强制性标准即技术法规的实施,将使标准真正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国家建设工程的高质量发展。 建筑给水与排水是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末端及起端,对合理利用各种水资源,减少对环境污染方面是最终的用户与起始的控制单元,是城镇节水的关键组成环节。建筑给水排水系统是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的重要系统,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水环境质量的必须设施, “规范”的实施对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充分发挥其功能及性能具有重要意义。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对于全文强制性规范,在实施后需强化规范的宣贯工作,让政府监督部门的执法者、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真正理解条文的含义,加强规范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才能实现规范的控制性底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