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的原则,优化生育政策,激发生育潜能,稳定人口规模,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大力推进服务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搭建支持家庭生育的政策平台,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4.5/10万、5‰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相适应。
二、积极有序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三)依法依规优化生育政策。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积极推动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
(四)取消相关生育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政策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与优化生育政策有关精神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有序推进工作落实。
(五)健全人口服务体系。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取消再生育审批,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建立健全以“一老一小”为重点、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增强抚幼养老功能,促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托育机构协同发展。
(六)加强人口分析监测。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开展分析研判和预测预警。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人口监测网络建设。健全人口基础数据库,促进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统计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三、全面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七)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实施“健康陇原”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严格执行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贯穿孕产期服务与管理全过程的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提升临床救治能力,确保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稳定在低位水平。夯实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短板,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加强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中的作用。
(八)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部门联动,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形成孕前、孕期、新生儿、儿童各环节的防治链条,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提供出生缺陷防控咨询,提升公众健康素养。强化婚前孕前保健,积极推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优生咨询指导等服务。加强产前筛查与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九)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严格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逐步建立供需平衡、布局合理、规范发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求。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四、积极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十)多举措强化托育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将托育服务建设作为重大民生工作,以市州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推动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校和职业学校设置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大力发展智慧托育等与托育服务相关的新业态,开发与托育服务相关的产品,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品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相关保险产品。
(十一)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实施普惠专项行动,推动省市县三级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提供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以及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区低价提供场所引入具有相应资质的托育机构开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至3岁幼儿。规范家庭托育点管理,鼓励支持隔代照料、临近家庭互助等模式提供照护服务。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及改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家政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建设补贴和托位补助等制度。
(十二)多形式完善托育服务监管。各类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要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标准和规范,按照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健康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市县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动态评估制度,加强常态化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用档案,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及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甘肃)”网站等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积极构建生育友好环境
(十三)减低生育成本。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等制度。建立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育儿补贴、住院分娩补助、托育补助等制度。
(十四)降低养育成本。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条件的市县可通过发放购房补贴等形式,减轻家庭养育负担。市县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各市县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十五)降低教育成本。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落实“双减”工作,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提升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加强对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和费用等情况的督导。
(十六)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女性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生育二孩和三孩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落实好现有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保障企业女职工享有相应合法权益。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深入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将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守法诚信档案。
六、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十七)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农村独女户家庭、农村二女户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
(十八)全力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继续给予经济扶助,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夫妻住院护理补助制度等,扶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确保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及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或成员,按规定纳入相应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托养服务。落实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十九)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暖心行动”,给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个全覆盖”,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统筹相关经费支持开展社会关怀活动,促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稳定。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帮扶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为长期坚持的重要任务,抓好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十一)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新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有效衔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教育、人社、医保等部门要为三孩政策实施做好前瞻性安排,在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学前教育、生育保险等领域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二十二)动员社会力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积极参与人口工作,保障女性就业权益,消除女性就业歧视,增强生育意愿,加快生育意愿向生育行为转化,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强化基层能力,夯实服务基础,切实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能力建设和村民自治,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创建活动。
(二十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加强优化生育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取得的伟大成就,宣传人口基本国情和新时期人口政策,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增强全社会的国情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营造落实三孩生育政策的良好氛围。
(二十四)强化工作督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政策衔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具体工作任务,积极主动作为,确保各项优化生育政策落到实处。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每年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省委、省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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